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成都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0号)。
成都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0号)
四川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38号),触及我市4家出产运营单位食物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抽样单编号:GC04,出产日期:2021-05-07;规范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酱油》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运营企业: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
接到四川省食物查验研究院查验陈述(编号:SP2021A09146C)后,成都市温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出产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138瓶,合计69公斤,货值1128.84元;已出售137瓶,合计68.5公斤;库存(未出售)1瓶,合计0.5公斤;封存1瓶,合计0.5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温江区甘旨王酿制食物厂涉嫌出产、出售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成都市温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涉案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由当事人出产,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不行,有纤细缝隙。成都市温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将该批次瓶盖退回厂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5日安排复查查验,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结束。
以上首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构成的法令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抽样单编号:GC04,出产日期:2021-05-07;规范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酱油》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出产企业:成都市温江区甘旨王酿制食物厂。
接到四川省食物查验研究院的查验陈述(编号:SP2021A06098C)后,彭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13瓶,合计6.5公斤,货值178.67元;已出售10瓶,合计5公斤;库存(未出售)3瓶,合计1.5公斤;封存0瓶,合计0公斤(当事人已对未出售的3瓶产品进行了毁掉处理)。
当事人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涉嫌出售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彭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时实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彭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不合格产品;严厉索要产品查验合格证明;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安排复查查验,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结束。
产品名称:“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6,出产日期:2021-05-21;规范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运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运用量的份额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运营企业:大邑县安仁镇京佰汇超市。
接到四川省食物查验研究院查验陈述(编号:SP2021A07443),简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出产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150袋,合计45公斤,货值1155元;已出售30袋,合计9公斤;库存0袋,召回120袋,合计36公斤;封存120袋,合计36公斤。
当事人四川碟味道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出产、出售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简阳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2. 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蒜蓉小龙虾调味料”(商标:碟味道;规范:300克/袋;出产日期:2021-05-21)120袋;
经查,涉案蒜蓉小龙虾调味料由当事人出产,导致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运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运用量的份额之和项目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炒制出产工艺流程不规范。简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完善该产品的出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添加剂配比的核算方法;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30日安排复查查验,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结束。
产品名称:“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6,出产日期:2021-05-21;规范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运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运用量的份额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出产企业:四川碟味道餐饮有限公司。
接到四川省食物查验研究院查验陈述(编号:No:SP2021A07443)后,大邑县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10袋,合计3公斤,货值148元;已出售10袋,合计3公斤;库存(未出售)0袋,合计0公斤;封存0袋,合计0公斤。
当事人大邑县安仁镇京佰汇超市涉嫌出售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构成运营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蒜蓉小龙虾调味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时依照规则实行了食物进货查验责任,索取了产品查验陈述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资料,对运营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一事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则,大邑县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时实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大邑县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不合格产品;严厉实行进货查验责任;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30日安排复查查验,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结束。